(2016)皖118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祝青与王贝贝、罗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青,王贝贝,罗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083号原告:祝青。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贝贝。被告:罗霄。原告祝青诉被告王贝贝、罗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王贝贝外出无法联系,需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