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高磊与王滨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磊,王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10号原告高磊,19X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华平,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华荣,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滨,19XX年XX月X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高磊与被告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王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山东省惠民县,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对双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未作出书面约定,原告高磊请求被告王滨偿还借款,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为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属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滨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玉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