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武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武新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181号原告张丽华,女,汉族,1970年9月29日生。被告武新中,基本信息不详。原告张丽华诉被告武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被告于2014年5月17日因生活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元,有被告于2014年5月17日出具的借条为证。后原告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退回原告张丽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伟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