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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硕与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硕,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杨硕,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杨海文。申请执行人杨硕与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杨硕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961元;向申请执行人杨硕交付宜洋汽车后市场三期C1第一层第××号房屋[产籍号为××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以396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69.5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3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杨硕交付宜洋汽车后市场三期C1第一层第××号房屋[产籍号为××)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三、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96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郑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