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孪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某结识被害人李某,并以交往为借口与被害人李某同居,后被告人吴某假借过生日为由,同时虚构生日当天领导与家属会给见面礼等事实,欺骗被害人李某为其购买手表。同年11月20日,被害人李某将现金人民币23000元交给被告人吴某用于购买手表,后被告人吴某关闭手机并前往外地游玩挥霍。另查明,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扣人民币5150元。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吴某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扣人民币3500元。被查扣赃款现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某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4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问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