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冯昌军与陈国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昌军,陈国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3082号原告:冯昌军。被告:陈国瑶。原告冯昌军为与被告陈国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在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诉讼请求为: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冯昌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22日,被告陈国瑶向原告冯昌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陈国瑶向冯昌军借到人民币20000元正(贰万园整)”。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期。嗣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冯昌军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国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