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某返与林某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返,林某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1928号原告林某返,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林某寿,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返诉被告林某寿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返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返欲与被告林某寿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返负担。审判员 郑枝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