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刚与被告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书学民间借贷纠纷(2016)冀0828民初80-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刚,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书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80-4号原告朱刚,男,1957年2月3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林业街301号,身份证号13262919570203001X。被告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逊路东21号东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晶,职务经理。被告王书学,男,1960年5月5日生,蒙古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北路447号东单元201室。身份证号150404196005051112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刚与被告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承德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的存款限额冻结900866.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国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