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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崔建伟与吴军建、李素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建伟,吴军建,李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124号申请人崔建伟,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吴军建,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李素娟,女,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5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7.5万元,2015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7.5万元,2016年2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7.5万元。因发现被申请人现无财产可返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军建在工商银行的工资每月2000元至31.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李素娟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每月2000元至31万元,冻结吴军建、李素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各5万元。并提供崔建伟所有的雪佛兰牌鲁RJH8**号小型轿车、崔胜鑫所有的速腾牌鲁RX51**号小型轿车、崔胜鑫所有的位于和谐家园12号楼702楼房作为担保,保全标的额72.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崔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军建在工商银行的工资每月2000元至31.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李素娟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每月2000元至31万元。冻结吴军建、李素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各5万元。查封崔建伟所有的雪佛兰牌鲁RJH8**号小型轿车一年、查封崔胜鑫所有的速腾牌鲁RX51**号小型轿车一年、查封崔胜鑫所有的位于和谐家园12号楼702楼房二年。上诉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