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5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庞志云、庞文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志云,庞文玲,庞某,刘桂兰,辛海滨,无棣华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财保39号申请人庞志云,男,1972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申请人庞文玲,女,1998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申请人庞某,女,2005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申请人刘桂兰,女,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滨城区。被申请人辛海滨,男,1964年09月10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申请人无棣华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无棣县小泊头镇刘郑王村南。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鲁1625财保39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无棣华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鲁MD2**挂号半挂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无棣华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鲁MD2**挂号半挂车的扣押。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