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0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581号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袁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列平,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