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青与被执行人马家飞、朱海萍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青,马家飞,朱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周青,女,汉族,1971年8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夏磊、孙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家飞,男,汉族,1959年8月21日生。被执行人朱海萍,女,汉族,1967年6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周青与被执行人马家飞、朱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3134.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家飞、朱海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朱海萍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马家飞名下银行无存款,其名下车辆本案已查封,但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马家飞名下房产有多个共有权人、抵押及多家法院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时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晓斌执 行 员 谢建良执 行 员 李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钱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