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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胡立广与卜华友、广州尚东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6民辖终86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华友,胡立广,广州尚东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华友,住安徽省肥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立广,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广州尚东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杨树强。委托代理人:龚敏,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卜华友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0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起诉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起诉材料显示,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是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丽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