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女,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以(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对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吴某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吴某需要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失,应当恢复对被告人吴某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恢复对被告人吴某的审理。审 判 长 宋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丽君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