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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威海喜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王亮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喜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王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493号原告威海喜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晓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向阳,该公司职工。被告王亮。委托代理人苗瀚予,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喜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亮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喜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