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英、陈秋龙等与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陈秋龙,陈佳依,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陈英。申请执行人陈秋龙。申请执行人陈佳依。被执行人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大岚头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