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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栾恭勇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恭勇,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栾恭勇。委托代理人张作民。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金岭。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郑永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四商初字第291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该案已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2)四商初字第291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佩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