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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8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黎明支行与傅义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黎明支行,傅义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182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黎明支行,住所地福州市西二环福屿路200号福州市产权心综合大楼。负责人汪镇江,行长。被告傅义炳,男,汉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黎明支行与被告傅义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67495.39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傅义炳银行存款人民币467495.39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