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北环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诚明不锈中板有限公司、赵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环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诚明不锈中板有限公司,赵志平,周平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终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环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张家口市环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山路39号。法定代表人:常铁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光宇,男,汉族,1946年1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诚明不锈中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张万工业园区村北二路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平,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平小,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河北环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兴化市诚明不锈中板有限公司、赵志平、周平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3)张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河北环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474.5元,退还给上诉人河北环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宣建新代理审判员 郭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