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昌吉市利群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濮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利群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濮希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924号原告:昌吉市利群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成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长慧,玛纳斯县乐土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濮希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利群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濮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市利群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利群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利群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4.40元(均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市利群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自行负担。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