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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宁涛诉被告王虎泉、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杭锦旗伊泰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涛,王虎泉,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杭锦旗伊泰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169号原告李宁涛,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讲武乡董庄村一区*号。被告王虎泉,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杭锦旗伊泰项目部。法定代表人邓山童,项目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宁涛诉被告王虎泉、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杭锦旗伊泰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虎泉、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杭锦旗伊泰项目部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宁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李宁涛负担。审判员  白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