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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民终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中民终字第2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闻喜县。委托代理人:杨天佐,闻喜县河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闻喜县。委托代理人:王保才,男,汉族,1960年10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闻喜县。系被告王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卫英,闻喜县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15)闻民郭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天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保才、卫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时原告已怀有身孕。双方于2013年11月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原告于2013年11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王xx。2013年11月21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4年9月8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开被告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为结婚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50000元,黄金戒指一枚(3.56克)、钯金手链一条(5.39克)、钯金项链一条(5.04克)。其中钯金手链、钯金项链已返还给被告,原告婚前陪嫁的财产有: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双人被子四床、单人被子两床、褥子四床。婚后双方购置的共同财产有:海尔壁挂式空调一台、全友沙发(一二三)一套。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家中。另双方共同存款5000元现在被告名下。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本案中,原告在怀有身孕的情况下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在未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缺乏沟通,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4年9月8日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李某要求离婚,应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王XX的抚养问题,因孩子王XX系原告婚前受孕所生,与被告无血缘关系,被告王某某对王XX无抚养义务,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款50000元,因原告借婚姻索取的彩礼数额较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酌情予以返还。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生育孩子花费3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三金”,因“三金”属贵重物品应予以返还,现钯金手链一条(5.39克)、钯金项链一条(5.04克)已在庭审后返还给被告,故原告应将黄金戒指一枚(3.56克)返还给被告。对于原告的陪嫁财产: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双人被子四床、单人被子两床、褥子四床属原告李某婚前个财产,应归其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财产:海尔壁挂式空调一台、全友沙发(一二三)一套的分配问题,因空调已在被告家固定安装,不宜拆卸搬动,故海尔壁挂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全友沙发(一二三)一套归原告所有。对于被告名下的共同存款5000元应予以平均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某某彩礼款40000元、黄金戒指一枚(3.56克)。三、原告李某陪嫁财产: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双人被子四床、单人被子两床、褥子四床归原告李某所有。四、婚后共同财产:海尔壁挂式空调一台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全友沙发(一二三)一套归原告李某所有。共同存款5000元,原、被告各自2500元。五、原告所生孩子王XX由原告李某抚养。六、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判后,上诉人李某不服上述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某上诉称:1、本案的被上诉人为了结婚,向上诉人家中支付五万元彩礼,是男方主动给付的。故上诉人不存在索要的行为,就目前普遍的结婚来讲,并不算高额。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索要高额彩礼是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2、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四万元彩礼,没有法律依据。请求:1、撤销闻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之规定,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上诉人王雪婚前怀有他人孩子,且马上临产,双方仓促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双方只共同生活十个月,又逢李某生产,王某某只顾得照顾李某,双方并无夫妻之实。王某某为了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原审法院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应予支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公民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上诉人李某在怀有他人孩子的情况下经人介绍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相识,双方仓促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原审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二人离婚正确。李某与王某某11月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李某2013年11月17日产子,王某某在一定程度上对李某母子进行了照料,李某十个月后即与王某某分居至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李某返还彩礼4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某关于不应返还彩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结论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满良审判员  淮 钢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