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3民初32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居江川,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范雪洋。由于婚前不了解,婚后才知道被告好逸恶劳,经常酗酒、赌博,性格暴躁、夜不归宿,我稍加劝说被告就打嚷。孩子有先天性疾病,被告不管,只要我主张去北京诊治就与我吵闹。几年来,被告多次无故殴打我,虽经亲朋劝解,而且被告写保证,但仍不能改变其劣行。直至今年3月初,被告将我逼出家门。致我精神上、肉体上受到严重创伤,无法与其维持婚姻关系,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们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而且孩子尚小,现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12年9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范某甲。在婚后不久夫妻二人关系较好,生育孩子后,因孩子身体不好,被告疏于对孩子的照顾,且治疗不太积极,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加之被告有喝酒、赌博劣习,双方间的矛盾日渐加深,发生矛盾后双方未能有效沟通,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不能容忍,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原告执意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均系再婚,但双方已生育了孩子,孩子身体不佳,双方离婚不利于对孩子的治疗,况且被告现不同意离婚。为挽救双方的家庭,同时给被告一个改正缺点、错误的机会,判决不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