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同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65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被告同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晓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晓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国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