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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338号原告廖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原告廖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 判 员 谭玉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