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01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聋哑人)。委托代理人:杨须芹,女,汉族,农民,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新集镇刘郢村刘东队36号,身份证号码341226196308152141(系原告王某母亲)。委托代理人:刘继坤,安徽省颍上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