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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01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聋哑人)。委托代理人:杨须芹,女,汉族,农民,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新集镇刘郢村刘东队36号,身份证号码341226196308152141(系原告王某母亲)。委托代理人:刘继坤,安徽省颍上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