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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熊存祥其他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熊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06行审9号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上海路152号。法定代表人丁卫泽,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艳萍,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林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熊存祥,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生。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鼓楼)食药监妆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进行了听证审查。经审查查明,2015年6月11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熊存祥经营假化妆品“七百溪斑霜”的行为下达(鼓楼)食药监妆听告(201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熊存祥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熊存祥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2015年6月18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鼓楼)食药监妆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有关规定,没收查封扣押的“七百溪斑霜”【卫妆特字(2008)第0131号】共24盒、【卫妆特字(2008)第0151号】共11盒,由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104元;罚款5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51104元(伍万壹仟壹佰零肆元),全部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熊存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16年1月25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熊存祥送达了(鼓楼)食药监妆罚催(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对方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熊存祥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之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熊存祥缴纳违法所得1104元及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合计人民币51104元整。案件听证审查中,熊存祥称其本人对南京市鼓楼区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持异议,但其现以停止经营,且家庭经济困难,故要求减轻或免除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鼓楼)食药监妆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熊存祥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产生法律效力,且被催告后仍未缴纳罚款,故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鼓楼)食药监妆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同德审 判 员  韩先革审 判 员  徐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陈伯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