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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江高法庭与雷胜喜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187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胜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1875号移送执行人江高法庭。被执行人雷胜喜,住湖北省松滋市。原告沈丽卿与被告雷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雷胜喜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本院缴纳。因雷胜喜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江高法庭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标的额为1800元,执行费为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外,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但至今未有回复。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但至今未有回复。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18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泽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