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陈青松,陈有伟,杨魏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执6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被执行人陈青松,男,汉族,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陈有伟,男,汉族,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杨魏威,男,汉族,身份证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申请执行陈青松、陈有伟、杨魏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1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04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青松、陈有伟、杨魏威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049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峰审判员 叶朝阳审判员 楚凯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二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