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5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廖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5民初219号原告廖某,女,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委托代理人吴宏亮,河源市源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委托代理人叶武青,东源县船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廖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伟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宏亮、被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武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小事争吵,甚至打架,被告对原告和小孩漠不关心,原告在娘家生活期间,被告极少探望原告和小孩,极少支付生活费,且被告对原告没有感情,争吵时被告多次提出离婚,甚至赶原告出家门。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财产方面: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共同出资在船塘镇三河积良村社前小组加建了一层房屋。现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叶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年××月××日在东源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有两个小孩:女孩叶梓筠,2012年6月5日出生;男孩叶凯涵,2015年1月26日出生。婚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6年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审理,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则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2份、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并经庭审质证,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从相识恋爱、同居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间较长,双方是在较为了解的情况下成婚,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有二个小孩,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婚续期间,夫妻虽有过矛盾,但矛盾不大,主要因生活琐事而引起,只要双方多为小孩的健康成长着想,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放弃前嫌,互谅互让,积极改正对方所说的过错,相信双方是可以重归于好的。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事实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廖某与被告叶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伟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叶成才书 记 员 邹移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