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河与孙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河,孙卉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3899号原告:孙河,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孙卉,女,40岁,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河与被告孙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进行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8元,撤诉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福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