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连庆与刘洪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庆,马希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庆,男,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马希昆,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希昆所有的房权证号为庆****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