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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4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平罗县立达尔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双印花卉蔬菜种业有限公司、于双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罗县立达尔天然色素有限公司,赤峰双印花卉蔬菜种业有限公司,于双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414-2号原告平罗县立达尔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头闸镇东永惠村四队。法定代表人陶正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芳,系该公司综合部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赤峰双印花卉蔬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镇锦山镇企管办四楼。法定代表人于双印。被告于双印,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罗县立达尔天然色素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双印花卉蔬菜种业有限公司、于双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平罗县立达尔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罗县立达尔天然色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罗县立达尔天然色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原告平罗县立达尔天然色素有限公司负担19000元,退回原告平罗县立达尔天然色素有限公司19000元。审 判 长  李 蕾代理审判员  张晓娣人民陪审员  朱玉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