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9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唐山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唐山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91民初64号原告:张建国。被告:唐山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轩宗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恩吉,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金霞。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4年3月,原告张建国到被告唐山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任项目监理。2015年8月24日,被告以唐丰路项目苗木死亡事故为由扣除了原告2015年7月-2015年9月的部分工资,未发放原告2015年10月份工资。2015年10月29日后原告未到被告处工作。2015年11月6日,原告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不服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返还非法扣除的2015年7月-9月工资7500元;被告支付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在施工项目上工作时加班费26612.91元;被告支付2014年10月至12月重复使用试用期时扣发工资2263.5元;被告支付截至仲裁裁决日止因未给原告实际安排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3200元;被告支付2016年10月工资3500元;被告返还3000元培训基金;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支付自原告停薪留职之日至庭审之日的收入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张建国与被告唐山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唐山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前给付原告张建国工资报酬等费用共计1万元(款项打入张建国名下卡号为6230200590340373的华夏银行账户中);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小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