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终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张艳与杨东,徐凤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徐凤义,杨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终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管护师,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胡松涛,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凤义,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东,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诉人张艳因与被上诉人徐凤义、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艳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松涛,被上诉人徐凤义、杨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艳。审 判 长 吴立辉代理审判员 卢仲楠代理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赫英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