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6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君波与张照、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648-1号原告董君波与被告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张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君波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B×××××汽车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目前不宜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照名下财产另案正在处置,本案可参与分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4月12日,��执行人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张照应归还给申请执行人董君波借款615123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75.5元、执行费8600.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6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