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卢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卢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民初81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兴发,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4200410527477。被告:卢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芦子恩。原告张某诉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立案案由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兴发、被告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芦子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农历10月13日典礼,双方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长女卢婷婷生于1998年2月23日,现已成人,次女卢冰冰生于1999年10月7日,男孩卢某乙生于2003年2月1日。同居前双方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同居后才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而且被告对我有性虐待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三个孩子的降生也没有让我们的关系改善,尤其是近三年来,被告的脾气更加暴躁,经常对我无端指责,2016年正月初八被告再次对我大骂导致双方分居至今。我要求与被告离婚��我抚养次女卢冰冰和男孩卢某乙,由被告承担抚养费5万元,依法分割共同房产。被告卢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并非同居关系,××××年××月××日我和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1月21日(1996年农历12月13日)典礼同居生活。1998年2月23日原告生长女卢婷婷,现随被告生活;1999年10月7日生次女卢冰冰,现随原告生活;2003年2月1日生儿子卢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6年2月15日(2016年农历正月初八)双方产生矛盾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长达十九年之久,且育有三个子女,可见双方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加倍珍惜夫妻感情。原告不能证明双方短暂分居是其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竞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