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执异字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桂先、刘昌发与郭蓉与醴陵市嘉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桂先,刘昌发,郭蓉,醴陵市嘉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异字7号异议人林桂先,住湖南省醴陵市。异议人刘昌发,住湖南醴陵市。异议人林桂先、刘昌发委托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郭蓉,湖南省湘潭市。委托代理人石伟,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醴陵市嘉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程建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蓉与被执行人醴陵市嘉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物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林桂先、刘昌发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林桂先、刘昌发称:2014年5月12日、6月21日,易迪军先后两次向林桂先、刘昌发借款共计700万元,借款协议约定,泓嘉机械公司和嘉诚物流公司为易迪军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嘉诚物流公司还以其所有的位于醴陵市阳三办事处阳东村的一宗土地使用权[醴国用(2010)第9026号、9027号]为易迪军的借款作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到期后,易迪军未按时还款,异议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嘉诚物流公司所有的位于醴陵市阳三办事处阳东村的二宗土地使用权[醴国用(2010)第9026号、第9027号]。异议人在诉讼中获悉郭蓉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已作出(2015)醴法执字第1211号执行裁定书,即评估、拍卖嘉诚物流公司所有的在醴陵市阳三办事处阳东村的两宗商业、住宅用地。但申请执行人郭蓉等人已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采取债转股的形式实现其债权,并已在原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因此,申请执行人郭蓉作为债权人已通过债转股的形式完全实现其债权,已完全丧失继续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权利,异议人请求终止申请执行人郭蓉对醴国用(2010)第9026号、第90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查明:申请执行人郭蓉与被执行人醴陵市嘉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嘉诚物流公司位于醴陵市阳三办事处阳东村商业、住宅用地两宗[国土证号:醴国用(2010)第9026号、醴国用(2010)第90**号],冻结期限为三年。2015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82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认定的借贷事实为:嘉诚物流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11月5日向郭蓉借款40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据上注明“今借到郭蓉现金肆佰万元正。借款人易迪军、醴陵市嘉诚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4月5日向郭蓉借款7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注明“今欠到郭蓉现金融资费用柒拾万元正。欠款人易迪军、醴陵市嘉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期还款,经多次催收,仍未支付分文。该调解书主文内容为:嘉诚物流公司所欠郭蓉借款470万元,利息108.75万元,应予偿还。偿还期限,嘉诚物流公司同意在201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本息587.7万元给郭蓉,愈期未还,嘉诚物流公司同意按双方约定的利息继续承担至全部偿还日止。案件受理费52313元,减半收取26157元,嘉诚物流公司自愿负担。因嘉诚物流公司未按调解协议约定期限付款,郭蓉于2015年9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嘉诚物流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醴法执字第12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嘉诚物流公司所有的位于醴陵市阳三办事处阳东村的两宗商业、住宅用地[国土证号:醴国用(2010)第9026号、醴国用(2010)第9027号]、该两宗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附属工程。2015年9月15日,湖南经典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土地评估报告》,两宗土地单位面积地价均为1153元/平方米,合计土地面积41411.50平方米,总地价4774万元。2015年10月15日,该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案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嘉诚物流公司原股东泓嘉机械公司、邵同军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陈升泉、凌伟明、郭蓉、程建中、刘静等五人。《股权转让协议》载明“本次股权转让是以公司名下土地[国土证号:醴国用(2010)第9026号、醴国用(2010)第9027号]评估价值溢价冲抵60**余万元债务的方式进行,6000余万元负债包括:1、(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823、1824、1825、1826、1827、1828、1829、1843号民事调解书和(2015)醴法民二初字第153、154、155、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确认的债务;2、嘉诚物流结欠市农商银行借款本金1460万元,结欠利息三个月;3、已起诉未判决(诉讼标的30万元1000平方米土地)的债务;4、汽车城项目收取的100万元定金的债务;5、工程款约170万元左右;6、桩基础工程施工保证金100万元;7、因当地村组要求增加征地补偿而可能产生的债务;负债总额为6000余万元。故受让人对本次股权受让无须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交割日为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上述债务由乙方(受让方)负责清偿并处理”。2015年10月16日,陈升泉、凌伟明、郭蓉、程建中、刘静等五人召开股东会议,同意以债转股的方式新增股东易文,六人重新划分了持股比例,其中陈升泉36.57%、凌伟明21.60%、郭蓉15.62%、程建中9.92%、刘静9.64%、易文6.65%。2015年11月19日,陈升泉、凌伟明、郭蓉、程建中、刘静、易文办理了嘉诚物流公司股权变更登记。郭蓉通过债转股成为嘉诚物流公司股东,程建中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查明,原告(异议人)林桂先、刘昌发与被告易迪军、泓嘉机械公司、嘉诚物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2202-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15年11月27日,向醴陵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泓嘉机械公司所有的位于醴陵市阳三办事处东门塘村两宗土地[醴国用B382704446、醴国用(2007)第1429216号]和嘉诚物流公司所有的位于醴陵市阳三办事处阳东村的两宗土地[醴国用(2010)第9026号、第9027号]的使用权过户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另查明,泓嘉机械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0万元,目前企业登记股东为吴素清、易迪军,各持股50%。嘉诚物流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3日,目前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800万元,原登记股东为泓嘉机械公司(出资720万元)、邵同军(出资80万元)。2015年11月19日变更登记股东为:陈升泉(出资292.56万元)、凌伟明(出资172.8万元)、郭蓉(出资124.96万元)、程建中(出资79.36万元)、刘静(出资77.12万元)、易文(出资53.2万元)。2015年10月15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泓嘉机械公司股东易迪军的名字是易迪军之妻王静签的,现易迪军对债转股没有异议,仅对抵债数额持有不同意见。本院认为,异议人林桂先、刘昌发与易迪军、泓嘉机械公司、嘉诚物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已提起诉讼,并且法院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泓嘉机械公司和嘉诚物流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异议人林桂先、刘昌发基于债权,以申请执行人郭蓉丧失继续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为由,提出终止对嘉诚物流公司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是属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申请执行人郭蓉与被执行人嘉诚物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和解,郭蓉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成为嘉诚物流公司股东,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是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郭蓉债转股后,则此前与嘉诚物流公司、泓嘉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故申请执行人郭蓉与被执行人嘉诚物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终结执行。异议人林桂先、刘昌发主张申请执行人郭蓉采取债转股的形式实现了债权,已丧失继续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一)、第十七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林桂先、刘昌发的执行异议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彭 均审 判 员 周细桃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