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2015)民一初字第122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夏XX,夏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228号原告夏某某,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被告夏XX,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被告夏xx,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夏XX、夏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以此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莉辉审 判 员 叶 琳人民陪审员 谢晏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