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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与营口市站前区艾莉丝时尚专业烘焙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营口市站前区艾莉丝时尚烘焙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614号原告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店村471号。组织机构代码:60008XXXX。法定代表人许正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海标,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被告营口市站前区艾莉丝时尚烘焙坊,经营场所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龙花园13-甲8号。经营者姓名张学波,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霞,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群公司)诉被告营口市站前区艾莉丝时尚烘焙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超群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超群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四元,由原告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七百二十四元退还原告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臧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