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3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焦惟新与王秋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惟新,王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3362号原告焦惟新,男,1940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忠涛,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申黎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秋香,女,1980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云峰,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亚亭,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惟新与被告王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惟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XX峰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人民陪审员 杨忠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