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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山西雷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雷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雷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号。法定代表人冯芳,经理。被执行人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07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杏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170653(含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3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马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杨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