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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淑珍与被上诉人张静珅、于政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珍,张静珅,于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珍,女,1963年3月7日生,汉族,系大连春秋保洁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绪章,系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静珅,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系大连通达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政,女,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系大连通达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淑珍与被上诉人张静珅、于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淑珍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被上诉人张静珅、于政同意上诉人王淑珍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淑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王淑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43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0715元,由上诉人王淑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43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0715元,由上诉人王淑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桑盛红审 判 员  吴义军代理审判员  姜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