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北京同仁堂重庆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北京同仁堂重庆药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549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北京同仁堂重庆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新街重庆广场南区号商业中心平街一层。法定代表人李济柱。原告况力彬与被告北京同仁堂重庆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况力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可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保玉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