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堂民初字第1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王光琴、谢瑞清、谢辉、唐香容、王莎莎、谢梦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王光琴,谢瑞清,谢辉,唐香容,王莎莎,谢梦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34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负责人庄永进,主任。被告王光琴(曾用名王琴琴),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谢瑞清,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谢辉,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唐香容,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王莎莎,女,199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谢梦丽,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诉被告王光琴、谢瑞清、谢辉、唐香容、王莎莎、谢梦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曾 进人民陪审员  唐德鲁人民陪审员  杨代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