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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盛某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盛某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0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盛某某,女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在分别担任哈尔滨鸿旺装饰有限公司经理、会计期间,为支付本公司日常雇佣临时工等产生的费用,经预谋,在明知没有实际经营往来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16日由盛某某负责联系找到哈尔滨昱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哈尔滨鸿旺装饰有限公司以票面金额1%的价格购买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份,票面金额总计2050000元。上述虚开的发票已被其公司入账。经哈尔滨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案虚开发票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税款168100元。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哈尔滨鸿旺装饰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盛某某系该公司会计。2012年期间,该公司因临时雇佣工人产生了大量的人工费用需要劳务费发票入账核销。张某某、盛某某预谋通过虚开的方式获得劳务费发票。2012年11月16日,盛某某通过路边广告联络到了哈尔滨昱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其在明知与该公司无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该公司购买了3张劳务费发票,票面金额共计2050000元,盛某某按票面金额1%的比例支付了“开票费”,后盛某某将上述虚开的发票入账。2015年10月15日,张某某、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张某某、盛某某虚开发票的行为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税费168100元。哈尔滨鸿旺装饰有限公司现已将税款全部补缴。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及侦破情况。2、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提供的张某某、盛某某虚开的劳务费发票复印件及哈尔滨鸿旺装饰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实其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3、哈尔滨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某、盛某某虚开发票的行为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税款168100元。4、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的供述供认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所在公司案发后已将税款全部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盛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 越人民陪审员 刘 影人民陪审员 李秀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