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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晁德珍与杨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德珍,杨恒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999号原告晁德珍。被告杨恒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德珍与被告杨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89.39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朱发亮(身份证号码××)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朱发亮(身份证号码××)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