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晁德珍与杨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德珍,杨恒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999号原告晁德珍。被告杨恒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德珍与被告杨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89.39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朱发亮(身份证号码××)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朱发亮(身份证号码××)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