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素萍、张建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素萍,张建忠,李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347号之一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锡良,该公司法律合规处员工。被告:张素萍。被告:张建忠。被告:李斌。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素萍、张建忠、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告已偿还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财产保全费1548元,合计374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肖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