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董瑞娟与桑艳祥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娟,桑艳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第555号原告:董瑞娟,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11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桑艳祥,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日,奇台县人,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瑞娟与被告桑艳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瑞娟于2016年4月16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瑞娟撤回对被告桑艳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董瑞娟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