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866号罪犯郑义,男,生于1976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2003)川凉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郑义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4年4月2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于2008年6月3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9年12月24日对其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1年4月10日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2年6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10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12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郑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郑义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郑义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51.2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郑义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